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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能正式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

Release time:2024-04-28 Source:国际氢能投资协会

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實際,適應能源發展新形勢,就能源領域基礎性重大問題在法律層面作出規定。

其中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核電、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電力、熱力、氫能等。並指出制定本法之目的為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需要。

草案起草的背景:我國能源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的同時,仍面臨消費量快速增加、供給保障壓力持續加大,能源結構調整尚未到位、清潔高效利用水準有待提高,能源市場體系不夠健全、儲備體系建設薄弱、科技創新存在短板等諸多問題挑戰。特別是能源供給保障外部環境更趨複雜嚴峻,不穩定、不確定性因素增多。為有效應對上述問題挑戰,亟需進一步健全能源法律制度體系,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積極作用。

現階段,我國已制定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多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但能源領域還缺少一部具有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基礎上制定能源法,是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的重要舉措,對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能源法草案明確了能源的定義,並提出健全能源規劃體系;完善能源開發利用制度;加強能源市場體系建設;健全能源儲備體系和應急制度;加強能源科技創新等多條舉措。

其中,健全能源規劃體系方面,草案明確了各級各類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編制依據、編制要求、主要內容、銜接關係,以及批准、公佈、實施情況評估和修訂程式等。

完善能源開發利用制度方面,草案重點提到了國家支持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有序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分解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相關供電企業、售電企業以及電力用戶(含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責任;國家支持合理開發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氣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

加強能源市場體系建設方面,草案規定,國家推動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實行分開經營;協調推動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建設;要求能源輸送管網設施向符合條件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鼓勵能源領域上下游企業協同發展、產業鏈全鏈條協同推進;推動建立主要由市場因素決定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完善能源價格調控制度;促進能源領域國際投資和貿易合作。

健全能源儲備體系和應急制度方面,草案指出: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能源儲備體系,科學合理確定能源儲備種類、規模和方式;實行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和產能儲備、礦產地儲備相統籌;政府儲備承儲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政府儲備安全,能源企業應當落實社會儲備責任;建立和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加強能源應急體系建設,制定能源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加強能源科技創新方面,草案提出:鼓勵和支持能源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應用;制定和完善產業、金融、政府採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能源科技創新;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創新平臺,依託重大能源工程集中開展科技攻關和集成應用示範,支持先進資訊技術應用;加大能源科技專業人才培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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